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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s Tagged ‘生活資訊’

不再父債子還 聲請限制繼承 不到半小時就辦好

January 9th,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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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 求證解答

民法修正條文「限制繼承」4日正式上路,未來只要申請拋棄繼承,以後不再父債子還,可以向法院聲請限制繼承,辦理很簡單,到法院走一趟。

林小弟弟抱著撲滿,今年才5歲,他已經欠債700萬元;蔡媽媽哭成淚人兒,因為他的爸爸好賭,害7個外孫得揹債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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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釣魚防範.合法的援交

November 18th, 2007
No comments 1,027

96年1月26日大法官釋字第623號針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違憲?」解釋文雖然令人失望,但也不是完全沒有意義的。

解釋文第二段中:「是行為人所傳佈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所以刊登電話內容如:「漂亮寶貝,0900xxxxxx,18歲以上請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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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遺失或被冒用申請手機、信用卡要如何自保?

November 7th, 2007

演藝人員趙詠華其夫婿(醫生)被人冒用身份證申請大哥大及信用卡,然後大量使用,以致信用破產,無法向銀行借貸,所以召開記者會。

剛巧昨晚友人寄來下列資訊,特此轉寄各親朋好友共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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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不慎發生意外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November 5th, 2007

上班族請注意!如果您在上下班途中,因為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或者是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如不慎發生意外事故而致生傷害,不僅可視為職業傷害,也能申請勞保各項保險給付;以及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各項補助。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指出,由於勞基法的法令與函釋會因應時代與社會環境的變遷,如前述類似的最新法 令解釋隨時會出現,其中更不乏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大家應該多加留意,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這一法令,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年八月八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一一四○七八號函,以及八月十六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三七一一八號函中,分別所做的最新解釋。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原公傷審查準則規定,被保險人在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係出於私人行為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該準則已修正為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未有「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及違反相關交通規則者,視為職業傷害。

換言之,上下班應該經過的途中,雖有從事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私人行為而中斷、脫離返家或到公司途徑,於適當時間發生事故而受傷,又無違反交通規則情事時,就被認定是職業傷害。

至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的定義及範圍?林由敏解釋,這是指日常生活上必要的行為,同時從事該行為所需時間極為短暫,與購買日常用品所耗時間相當,而且是為了本人或家屬的衣、食、保健、衛生等家庭生活必需品所必要的行為。如買菜、加油、吃早餐、接送小孩上下學、接送配偶上下班等,都屬於合理短暫的脫離或中斷。

除此之外,她更進一步指出,日前更有案例經認定,某男性上班族於加完班下班後,與同事兼女友騎機車前往上下班行經路途中的夜市停留二十分鍾吃消夜再返家,卻發生車禍導致身故事件,也可被視為職業傷害。

林由敏並強調,這一最新的法令解釋,相信很多勞工朋友都不清楚。尤其,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如被視為職業傷害時,不僅可申請較高、較長的各項勞保給付,還可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各項補助。因此,建議大家應隨時留意法令變動及函釋之發佈,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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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職,可以拒絕嗎?

October 27th, 2007

阿傑在公司表現良好,可是卻突然被告知從文書工作調到生產線,阿傑不喜歡這個新職務,且覺得與他進公司時的期待不同,可以拒絕調職嗎?

按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乃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約定之事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五日臺內勞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如僱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作不利之變更
  4.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僱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阿傑之工作性質,係由原本靜態之文書處理變更成為動態之生產線之操作,工作內容迥然不同,此項差異,已構成勞工在技術及體能上,是否足以勝任工作之重大變 更,且亦涉及勞工對該項職務是否符合其專長、興趣之勞動條件內容之改變;況公司調整職務前未取得阿傑之同意,此項職務內容之變動對勞工而言,係屬不利之變更。

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工一定要保護自己的權力

註:我很好奇,誰敢據理力爭,應該只有很強的人或是公務員才敢這麼有個性吧(挖鼻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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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October 23rd,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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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受到不肖親人的拖累,你一定要懂得申請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一、意義
限定繼承乃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
其責任僅限於遺產而已,雖被繼承人之債務超過遺產,繼承人亦無須以其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民法第11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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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October 21st,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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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父債子還 聲請限制繼承 不到半小時就辦好

資料來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

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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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後車撞上後再撞到前車的「推撞」車禍處理

October 17th, 2007

重要: 遭後車撞上後再撞到前車,筆錄時請特別註明速度是零!

筆者以前有看過相關的mail,所以這次被撞在筆錄上就特別註明速度是零,遭後車撞上後再撞到前車。所以自己完全沒有肇責,後車需完全賠償我及前車的損失,我的車修了13萬,幸好先前有看過相關的文章,否則就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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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信用破產,先生的債務會要由太太承擔嗎?

October 12th, 2007

問題:

我先生因之前做生意賠了不少錢,用現金卡一般信用卡借了很多錢周轉,現在因負債比過高,無法合併,錢也快繳不出來了,又沒有不動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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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笨笨的讓車子吊走......妙招

October 7th, 2007

相信大家一定常常遇到這種事情

在路邊餐廳吃個中餐,去郵局辦點事,車子才在路邊停了一下子,結果出來時,車子不見了…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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